申請多點觸控商標 蘋果敗訴
更新日期:2011/08/17 08:15 記者楊竣傑/板橋報導
民眾用蘋果公司的iPhone拍下美景後,用手指透過多點觸控(MULTI-TOUCH)在手機螢幕將照片放大、縮小,是智慧型手機的一大賣點。蘋果為攻占台灣市場,欲在台註冊「MULTI-TOUCH」為商標,被智慧財產局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,法官認為觸控是功能,不是商標,判蘋果敗訴。


據傳蘋果公司的iPhone 5年底前將上市,讓蘋果迷引頸企盼,蘋果在多國註冊專利,更在美國控告我國手機大廠宏達電侵權,搶攻智慧型手機市場的野心相當明顯,更希望將多點觸控註冊為商標,確保蘋果商品的市場。


蘋果主張,「MULTI-TOUCH」隱含「許多感動」的意思,是獨創性商標,且他們在2007年註冊音樂產品「IPOD TOUCH」為商標,表示消費者只要看見「TOUCH」就會聯想到蘋果公司。


蘋果表示,「MULTI-TOUCH」商標暗示他們公司的商品多樣性,可用不同的觸控方式控制,極具識別性。


智產局則主張,多倫多大學於1982年發明多點觸控螢幕,許多數位產品如電腦、電視螢幕或MP3都有觸控功能;國內已有許多內含「TOUCH」的商標,並不代表看見此單字,就會聯想到蘋果公司。


法官審理後認為,多點觸控產品應用層面廣,蘋果公司產品功能介紹提到「MULTI-TOUCH螢幕」、「MULTI-TOUCH滑鼠」等,代表多點觸控只是功能,不是蘋果主張的「暗示性」商標,,因此判決蘋果公司敗訴,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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